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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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30 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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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肿瘤防治研究杂志,年,第47卷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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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30 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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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医疗保险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续保非保证续保。第四条用药期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之日起一年为用药期。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被保险人在用药期内为治疗该恶性肿瘤每次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特定药品需同时满足以下约定条件:一、该药品的使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二、为本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内的药品;三、该药品处方开具时间需在本合同用药期内,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四、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每次开具处方时,被保险人剩余药品剂量不得超过十日;五、若被医院药房购买特定药品,还需遵循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药房购药流程”。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及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给付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六条保险金额、给付比例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元。二、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

当地基本医保目录内的特定药品

00%(如果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

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给付比例为60%)

当地基本医保目录外的特定药品

00%

第七条责任免除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药品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八、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或接受未被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九、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或用法用量不符;十、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有效;十一、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申请未通过,或者在慈善赠药申请通过的情况下,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未领取慈善赠药而发生的药品费用;十二、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区、澳门特别行*区、台湾地区或其他中国境外地区的诊疗;十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十五、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八条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第九条交费宽限期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第十条及时告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应及时告知本公司。第十一条医院药房购药流程如果被医院药房购买特定药品,需遵循以下流程:一、用药申请审核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本公司提交用药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2.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诊断依据)、病历、病理报告或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特定药品的处方原件等资料;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被保险人病情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本公司在收到以上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进行用药申请审核。若申请人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用药申请审核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补充其他相关医学材料。若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不提供相关医学资料或未通过用药申请审核,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二、特定药品购买用药申请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将及时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在医院药房购买特定药品。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单;二、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三、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诊断依据)、病历、病理报告或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特定药品的处方原件等资料;四、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五、购药发票原件;六、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七、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二、被保险人身故;三、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四、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五、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六、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本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四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十五条释义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生效对应日。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如有更新、替代、补充的,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本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指附表所列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清单》。本公司保留对《恶性肿瘤特定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恶性肿瘤特定药品清单》的更新将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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