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劳某于年8月7日在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右下肺腺癌,B细胞淋巴瘤,慢性肾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高尿酸血症。入院后予完善相关检查,8月11日行“多西他赛”化疗。
患者劳某于(-08-11)20:20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明显,颈部及左颜面肿胀明显,张口困难。经抢救处理后,患者呼吸困难改善不明显。经家属同意,予转重症监护室。-08-:17患者开始出现呼吸困难加重等,后抢救成功。
年8月15日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出院诊断:侵袭性B细胞淋巴瘤;急性上呼吸道梗阻;缺氧缺血性脑病;右下肺腺癌IVB期(T4N3M1);慢性肾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高尿酸血症;高血压3级很高危;××携带。患者劳某于当日死亡。
劳某在入院前精神状态良好,医院进行化疗前并无不良症状,但在化疗后出现淋巴快速增大,压迫颈部血管、气道,导致血液回流受阻,呼吸困难,被告在化疗前并未向劳某及其家属告知化疗风险,并对风险告知书进行造假,在原告孔侃贞不在场的情况下伪造了其的签名。
除了劳某住院时,原告孔某贞针对14天内是否离开过x市的声明书进行了签名外,病历资料中所有孔侃贞的签名均为被告所伪造。
医院在劳某第一次出现呼吸困难时,对其的诊疗不足,对其再次出现窒息预判不足及抢救不及时,劳某第一次出现淋巴重大压迫颈部血管、气道后,医院仅是给予吸氧,并未进行气管切开等手术治疗。在淋巴一直没有变小的情况下,再次出现窒息的可能性非常大,但被告却没有提前做好处置。
由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伪造病历材料、侵犯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违反治疗规范、违反谨慎义务,未尽职尽责、处理不规范,不及时,是造成本次医疗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所有的损失。
x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未充分考虑患方与接诊医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