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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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1 16:52:00

年10月30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20年。

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身故;(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保险条款又约定:以上各种重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3.4.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原告于年12月31医院就诊,主诉:背部肿块20天,该医院出具门诊电子病历中载明:临床印象:背部结缔组织良性肿瘤。年3月16日,医院出具病理检查报告单中载明:“倾向于低度恶性纤维粘液样肉瘤;肿瘤边界不清,易复发,需进一步扩大切除。”

年7月30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软组织恶性肿瘤”。

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

原告年10月30日投保,合同约定具有天的等待期,等待期内因重大疾病相关疾病就诊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原告于年12月31日以“背部肿块20天”就诊,年3月16日病理诊断“倾向于低度恶性纤维粘液样肉瘤”,均系在等待期内因重大疾病相关疾病就诊,故有权拒赔。

法院认为原告病理检查单显示“倾向于低度恶性肉瘤”,该诊断发生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日内,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作出的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保险条款中关于“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这段话。

首先,保险公司约定等待期条款是合理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约定在等待期内出现“因重大疾病相关疾病就诊”,则对“重大疾病”予以拒赔则是不合理的,因为其肆意扩大了免责的范围。

其次,保险条款对何谓“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并未作出进一步解释,什么是“相关疾病”,什么是“就诊”,均未解释。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解,指的是虽然在“等待期”后确诊为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但诊断该“重大疾病”的初始时间在等待期内,就属于“因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险公司的这种理解不符合社会通常的解释,也未加以解释和约定。

最后,按照通常意义解释,一个疾病的诊断应以其“确诊”为判断标准,确诊之前的阶段,均属于诊断的阶段。而“相关疾病就诊”的理解应通常解释为其前提亦是已经被确诊的疾病,而原告在等待期内医院确诊,故保险公司不应以等待期情形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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