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医院对徐某的空肠造瘘术失误,故从该手术至弥补该手术失误的过程,被告应负全责。食管癌放化疗期间,考虑医方过错占轻微因素,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承担20%责任。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如果将医疗纠纷的解决简单地理解为规则之治,忽略解决纠纷的其它有效方式,则社会公正将面临严峻挑战,若医疗纠纷动辄诉诸法律,法律意识的越位必将加剧人际关系的冲突威胁社会秩序的和谐。“引礼入法”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意义非同寻常,若能将“引礼入法”的古人司法智慧应用于医事法律的制定以解决医疗纠纷,或能使医患双方共同获益。医疗规范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也是医事法律的主要构成部分,医疗技术规范是医事法学讨论的重点。医事法律包含了法学、卫生学、医学、药物学等多种学科的结合,再加上医疗工作本身专业性很强,涉及到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等复杂过程,因此制定严格的行业诊疗规范。医疗诊疗规范既是其行业内部的技术标准又具有法律意义,这也体现了医事法律的特殊性。医务人员应依法行医,诊疗规范不仅仅是医疗行业内部考核其职工技术能力的标准,同时按照诊疗规范实施医疗行为是医务人员行医的法定义务,违反诊疗规范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恶性肿瘤治疗领域的医疗纠纷特点。
徐某于年10月7日入住被告天津市XX医院,入院诊断为食管胸上段癌、慢性胃炎、高血压,予以放化疗,诊断为食管癌放化疗后,食管瘘,于年5月23日在局麻下行空肠造瘘术,其因空肠造瘘术失误,导致肠内营养滴注后耐受性差,于年8月1日于局麻下行鼻咽营养管置入术,术后经营养管注入糖盐水,并进流质食物,逐渐加量,继续行保护食管粘膜、止吐及营养支持治疗,并于年8月23日拔出腹部造瘘管。后徐某于年10月3日至年1月16日在天津市XX医院因食管癌放化疗后继续住院治疗,共计天。年1月16日08:20:01医方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患者家属表示放弃进一步治疗,要求出院。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年12月24日区医学会医疗损害意见认为,患者因食道癌晚期不能进食,于年5月23日在天津市XX医院行空肠造瘘术,但实际造瘘位置位于回肠,造成手术失误,增加了患者痛苦,该医疗过程医方应负全责。年3月30日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由于医方的手术失误,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法院认为,根据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被告天津市XX医院对徐某的空肠造瘘术失误,故从该手术至弥补该手术失误的过程,被告应负全责。食管癌放化疗期间,因有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手术失误与死亡为轻微因素,考虑医方过错,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承担20%责任,故该过程所产生的损失及徐某因死亡其近亲属所应得到的赔偿,被告应按照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的过错在两个方面:其一同步放化疗造成食管气管瘘,其二为患者行空肠造瘘时出现手术失误。前者承担20%的责任,后者承担%的责任。死者徐某因病到被告处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过失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方式予以认定。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作者说明: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刘某某、徐某某等与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西民四初字第号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