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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报销须知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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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报销须知(二)

二次审批靶向药物需提供的材料

01

近期肿瘤部位检查及化验报告单原件

02

需主任医师填写继续使用靶向药物二次审批表

03

需要提供基因检测和免疫组化的,必要时需提供新的检测报告

04

二次审批日期为上一年度第一次用药发票对应日期一年后

靶向药物审批时限

01

符合鉴定标准的海拉尔区参保患者使用靶向药物应先提供相关资料到呼伦贝尔市医保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02

特殊情况下,海拉尔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先使用靶向药物后审批,审批时间为自使用靶向药物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批的给予支付

靶向药物支付规定

01

参保职工经呼伦贝尔市医保局靶向药物审批后,医院、定点药店发生的靶向药物费用报参保地医保局,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35%,大额医疗保险支付35%;经批准转往统筹区外的靶向药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30%,大额医疗保险支付35%。

02

参保居民经呼伦贝尔市医保局靶向药物审批后,医院、定点药店发生的靶向药物费用报参保地医保局,统筹区内由商业保险按照70%支付;经批准转往统筹区外发生的靶向药物由商业保险按照65%支付。

海拉尔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事业管理局

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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