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好友转来一个问题:影像学检查+癌症标物异常=病理?这个问题涉及医学诊断和保险理赔,也是许多销售人员在帮助客户办理理赔时经常迷惑的地方。
先来介绍一下这三种医学检查方式
1、影像学检查,是借助诸如X线、电磁场、超声波等介质与人体相互作用,把人体的内部组织器官、结构、密度等以影像方式表现出来,医生根据这些影像信息进行判断,从而对人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的一种检查手段。我们熟悉的影像学检查有:胸片、超声、CT、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直观、方便,但不能精确的分辨肿瘤的良恶性。
2、肿瘤标志物是由肿瘤细胞本身合成、释放,或者机体对肿瘤细胞反应而产生的一类物质。肿瘤标志物检查,可以通过血液或者体液检查测定,操作方便,敏感性高,能早期检测出肿瘤患者,对于肿瘤诊断、分类、治疗效果监测和预后判断具有一定价值。(延伸阅读:《肿瘤标志物,你知道吗?》)但肿瘤标志物在癌症发生的不同阶段可能检测结果不同,而且某些患者因为体质、治疗方式或者肿瘤类型不同,肿瘤标志物的合成与释放情况存在差异,其特异性与精算度有差距。
3、病理学检查,是指从肿瘤部位获取组织、细胞或者体液为检查对象,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结构和细胞病变特征。病理学检查可以明确肿瘤的类型、组织来源以及性质和范围等,为临床治疗提供重要依据。病理学诊断的精确度与标本取材的好坏有直接关系。
这三项检查有什么关系?
通常情况下,患者就诊之初,影像学检查和肿瘤标志物检查是基础性检查方式,它们操作简单,无风险,可较快速获得结果,费用相对便宜,这两种检查的结果是临床诊断的依据。病理学检查通常在上述两种检查之后,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获取相关组织或者细胞,检查结果时间长,费用略高。相较于前两者,病理学检查更加直接的对病灶进行显微镜分析,精确度高,是诊断恶性肿瘤的金指标。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影像学检查+癌症标物异常=病理?”这个命题肯定不正确。从恶性肿瘤诊断过程讲,前两项检查是辅助第三项检查的;从诊断角度讲,病理学检查是最直接最精算的诊断,或者说是恶性肿瘤的直接证据,影像学和癌症标志物检查属于辅助性诊断方式,是恶性肿瘤的间接证据。
最后,看看理赔处理原则
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国内保险公司使用统一的恶性肿瘤定义如下: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这个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其参考了临床医学的诊断标准,因此在定义中特别明确以病理报告作为确诊依据。各家保险公司基于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于申请恶性肿瘤理赔的客户,均要求提供病理报告。该要求并未增加客户的负担,因为对于恶性肿瘤患者而言,一份明确的病理报告是医生诊断和确定下一步治疗方案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条件允许,医生都会为病人做病理检查。
但也存在某些特殊情况,比如客户拒绝穿刺取材,或者拒绝手术而选择保守治疗,或者病变部位特殊无法取材,导致客户不能提供病理检查报告。此时,保险公司一般会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为客户寻找赔付的理由。为此,理赔人员会要求客户提供完整的病历和检查等资料,在仔细分析客户的病史、临床症状、影像学检查、治疗手段、肿瘤标志物检查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对于被保险人影像学检查结果明确为肿瘤,肿瘤标志物明显升高,临床医生已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且已经采取抗癌治疗的,将给予正常理赔。
“影像学检查+癌症标物异常=病理?”是错误的。恶性肿瘤理赔必须提交病理报告,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影像学检查和癌症标志物检查等其他检查来帮助客户寻找赔付的理由。
注:各家保险公司理赔规则略有不同,本文仅介绍一般行业做法,不代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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